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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mate Blog


2025-09-10

對2025-2026年度《施政報告》的聯合氣候政策建議

氣候危機日益嚴峻,香港近年酷熱天氣連連,暴雨、強颱風等極端天氣亦變得頻繁,顯示香港急須加快步伐,配合全球減排行動,大幅且持續減少碳排放。來年更新《氣候行動藍圖》是重要時刻,政府應藉此良機加強氣候監管及提升香港的氣候韌性,制定更進取的減碳目標和行動,推出更以人為本的適應政策。

我們是十七個關注環境的組織,現聯署公開信表達有關2025-2026年度《施政報告》的政策建議,期望當局承諾更新氣候行動藍圖時,加入更進取、更具體的行動,以應對迫在眉睫的氣候危機,減輕其對香港環境、生態以至市民大眾的影響。我們促請政府在來年更新《氣候行動藍圖》時,採納我們的意見,制定更進取和具體的減排和適應政策,以履行全球控溫1.5度的責任,保障市民安全。
我們促請閣下考慮以下十大範疇相關的全面建議:

  1. 確保政策與全球控溫1.5°C目標一致以及完全滿足巴黎協定
  2. 完善氣候治理框架 促進有效行動
  3. 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
  4. 構築香港成為綠色航運與交通樞紐
  5. 推動源頭減廢和促進循環經濟
  6. 制定全面的氣候變化適應藍圖
  7. 採納「自然為本」的解決方案
  8. 鞏固香港作為亞洲區可持續金融中心的地位
  9. 深化氣候與可持續發展教育
  10. 提升氣候數據透明度與公眾參與

附件載列每項範疇的詳細建議,旨在協助香港成為應對氣候變化和建設綠色且具氣候韌性的未來區域領袖。我們相信,透過採取以下積極措施,不僅可以保護香港的環境,引領市民邁向可持續生活,還可以鼓勵不同地區以至全球採取果斷行動應對氣候變化。

聯合國國際法院在新一份諮詢意見指出1,氣候危機是全球性的生存問題,危及地球上所有形式的生命及健康,而潔淨、健康和可持續的環境是一項基本人權。我們相信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都會,政府致力紓緩嚴峻的氣候危機是應有責任。

我們期盼閣下在即將發表的《施政報告》以及更新《氣候行動藍圖》的過程中,認真考慮這些重要建議。我們相信,在行政長官的帶領下,社會各界能夠攜手實踐這些氣候和可持續發展行動和方向,將會為香港的未來帶來莫大裨益,並為構建一個碳中和、對自然環境有正面影響的世界作出貢獻。

 

附件

對2025-2026年度《施政報告》的聯合氣候政策建議細項

1. 確保政策與全球控溫1.5°C目標一致以及完全滿足巴黎協定
為履行《巴黎協定》的責任,香港須制定更進取的減碳目標。按目前推算,香港將於2029年耗盡其1.5°C控溫目標下的碳預算。為避免全球暖化帶來更嚴峻的影響,政府需:

  1. 確保各項政策與全球控溫1.5°C目標一致
  2. 增訂更明確的2030年中期減碳目標,以加快脫碳步伐,確保香港的氣候政策與全球控制升溫限制在1.5°C內的目標相符。

2. 完善氣候治理框架 促進有效行動
《香港氣候行動藍圖2050》雖已訂下目標,但缺乏清晰的問責和匯報機制。為加強氣候治理,政府應:

  1. 提升「氣候變化及碳中和督導委員會」的職能與權責,增撥資源,明確劃分各部門的減碳責任,並建立年度進度匯報機制,定期向公眾交代進度。
  2. 公開「極端天氣督導委員會」的職能,明確各部門在應對氣候災難上的權責,並要求委員會將極端酷熱納入其職責範圍。
  3. 為各政府部門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減碳績效指標,並盡快公佈2,400億港元氣候專項撥款的詳細運用方案與時間表。
  4. 建立有效的監管及獎勵機制,鼓勵企業在提升數據透明度的同時,減少能源消耗與碳排放。
  5. 為地產、建造、運輸、物流及金融等關鍵行業,制定清晰的減碳路線圖及行業目標。
  6. 規定商用建築物業主必須定期執行能源審核所提出的能源管理方案,以提高建築物能源效益。
  7. 為數據中心設定電源使用效率 (PUE) 限值,淘汰耗能過高的數據中心。

3. 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
為實現能源結構轉型,香港必須大幅提升可再生能源在本地發電的比例,突破現時7.5-10%可再生能源的中期目標,以及15%的長期目標,積極追趕進度。我們建議:

  1. 政府應率先為所有政府建築物安裝光伏系統,並建立統一的跨部門協作機制及清晰政策指引,簡化審批流程、明確土地使用規範,從根本上解決權責不清的問題。
  2. 政府應制定更具吸引力的政策,鼓勵民間安裝天台太陽能與幕牆發電系統(BIPV),同時擴大水塘浮動太陽能發電規模,並重啟果洲群島及南丫島兩個離岸風電項目。
  3. 政府應每年主動審視市場上各種新型可再生能源技術,在香港應用時的安全及風險等挑戰,釐清其合法性、法規及土地用途合規性,為市場引進新技術掃除法律和行政障礙。
  4. 政府立即檢討申請量持續下降的「上網電價」,提升市民及企業安裝可再生能源系統的經濟誘因,確保政策效益得以延續,避免可再生能源增長在未來八年內停滯。
  5. 積極研究與鄰近地區合作,共同開發遠洋離岸風場等項目,以突破本地地理限制,為香港注入更多可再生能源。
  6. 增加對太陽能、風能及其他新興零碳發電技術(如綠色氫能)的研發與投資,並推動其在香港的實際應用。

4. 構築香港成為綠色航運與交通樞紐
交通運輸是香港第二大溫室氣體排放源,其綠色轉型對實現碳中和至關重要。政府應:

  1. 為所有陸路運輸制定綠色轉型路線圖,以確保在 2050 年前實現路面零排放的目標。
  2. 全面檢討並更新《香港電動車普及化路線圖》,將涵蓋範圍擴展至所有車輛類型,特別是重型貨車等商用車輛,並設定明確的目標日期,不遲於 2035 年停止新的內燃機車輛登記,並優先於2030年停止新登記內燃機私家車。
  3. 政府應在2035年前限制並減少整體車輛數量,以縮短車輛在路面碳排放時間,同時提升公共交通功能,進一步減少來自於路面的碳排放。
  4. 加快推動航運及航空業採用不同的綠色能源、可持續航空燃料等低碳替代燃料,以維持香港的國際樞紐地位。
  5. 加大投資,完善有利行人和單車使用者的基礎設施與城市規劃,營造「易行城市」的環境。
  6. 與鄰近地區合作,建立區域綠色航運和空運走廊,以減少跨境運輸業的碳排放
  7. 在郵輪以及貨櫃碼頭設置岸電設施,並透過制定政策措施鼓勵郵輪使用岸電,以減少碼頭區域的空氣污染及碳排放。

5. 推動源頭減廢和促進循環經濟
與廢物相關的碳排放是香港第三大溫室氣體排放源,必須從源頭落實減廢。我們建議:

  1. 重新制定都市固體廢物人均棄置量至0.8公斤,追趕在《香港資源循環藍圖 2013-2022》所訂下的源頭減廢目標。
  2. 定期檢討及公佈各項減廢政策成效,包括具體減廢量、重用率目標、廢物管理路線圖與時間表,以建立本地循環經濟。
  3. 公佈垃圾收費調查報告,並重啟垃圾收費政策,先在政府場所試行作示範,再擴至商界和全社會實施。
  4. 設立專項基金,重點資助民間發展裸買補充站、重用包裝系統、餐具租借服務等源頭減廢項目。
  5. 加快生產者責任制的立法及實施進度,除了設定回收率,更應加入源頭減廢目標。
  6. 規管過度包裝,參考海內外現行的包裝標準,制定相關法規。
  7. 規定大型活動及主要政府場所須遵從「重用優先」原則,並逐步淘汰即棄用品,以打造「綠色盛事」。
  8. 所有獲政府資助和認證的大型盛事須執行環保措施,以避免和減輕活動對環境的影響,建議參考國內外成熟的大型活動標準。

6. 制定全面的氣候變化適應藍圖
除減緩氣候變化外,香港亦須為難以避免的氣候災難做好應對準備,並肩負責任協助市民,尤其是弱勢群體,應對氣候危機。政府應:

  1. 制定專屬的氣候適應政策藍圖,全面評估極端天氣對基建、公共衞生及經濟的風險,並制定相應的應急計劃。同時,政府在制定房屋、勞工、安老及健康等社會政策時,應前瞻性地納入氣候適應的考量,照顧脆弱群體於氣候變化下的不同需要,並採取跨專業的應對方法。
  2. 全面審視酷熱天氣的管治和應急政策,特別關注極端高溫對市民健康的威脅,並針對弱勢群體制定明確的健康適應目標,將相關風險評估(尤其是熱夜問題)和應急措施整合至政策藍圖中,確保弱勢群體在極端高溫環境下獲得必要的支持與保護。
  3. 為無家者和居住於不適切居所人士開放更多社區會堂和社區中心作臨時避暑中心,並延長開放時間,增加宣傳避暑中心,同時改善中心的私隱和保安措施,以應對未來極端酷熱天氣的挑戰。
  4. 在政策層面上,支持和鼓勵自願機構及商界提供避暑空間予市民,與政府資源結合,建立社區避暑中心網絡,提供常設、便利和有效的避暑空間。
  5. 設立恆常資助計劃,為戶外工作者提供降溫裝備,保障氣候弱勢社群的福祉。
  6. 將氣候適應及保護自然棲息地的原則,納入所有新發展區規劃及市區重建項目。

7. 採納「自然為本」的解決方案
基於自然的解決方案(NBS)是應對氣候變化和履行《昆明—蒙特利爾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的關鍵。政府應:

  1. 承諾在2030年前,有效恢復至少30%的已退化生態系統(包括陸地、濕地及海洋),以提升其固碳能力和生態韌性。
  2. 建議在附件中加入「何謂修復」的定義及最低要求(如生態完整性、原生物種比例、長期維護計劃)。
  3. 將「海綿城市」等藍綠基建概念納入城市規劃主流,並加強保護及修復紅樹林等天然海岸屏障,以應對海平面上升和極端降雨。
  4. 投入資源以加強對基於自然的解決方案的研究,建立效益評估的本地標準、測量及認證體系,並將其納入城市規劃與基建項目。

8. 鞏固香港作為亞洲區可持續金融中心的地位
為確保金融體系支持實質的綠色轉型,必須提升標準與透明度。政府應:

  1. 將「不造成重大損害(Do No Significant Harm)」原則全面納入香港的綠色金融分類法,確保投資行為不會對其他環境目標構成負面影響。
  2. 為防止「漂綠」(Greenwashing)和「漂綠式轉型」(transition-washing)風險,監管機構須規定企業的環境、社會及管治(ESG)報告必須經過獨立第三方認證,並進行定期抽查,確保其資訊可靠性與財務報告看齊。
  3. 為所有上市公司和金融機構引入與氣候和自然相關的強制性披露要求,並制定明確的實施時間表。

9. 深化氣候與可持續發展教育
培養下一代的氣候意識是長遠應對氣候危機的基石。政府應:

  1. 將氣候變化及可持續發展理念,正式納入中小學核心課程及教師職前培訓與在職進修內容。
  2. 推動校園實踐可持續發展,包括加強綠色採購、實施環境審核,並確保STEAM教育與氣候變化等真實世界議題緊密結合。
  3. 擴大以氣候倡議及行動為主題的青年領袖計劃,並建立制度化平台,為青年提供參與社區及政策層面氣候決策過程的機會。

10. 提升氣候數據透明度與公眾參與
公眾的信任與參與是成功推動氣候政策的關鍵。我們呼籲政府:

  1. 縮短全港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公佈的滯後時間,由目前超過兩年縮短至一年內,以提升政策制定的時效性與透明度。
  2. 在制定所有重大氣候及環境相關政策時,例如來年更新《氣候行動藍圖》時,確保進行具實質意義的公眾諮詢,並公開回應公眾意見。
  3. 在來年更新《氣候行動藍圖》時,進行規模不小於「長遠減碳策略」的公眾諮詢。
  4. 動員公眾參與氣候行動,鼓勵市民積極參與環保活動與政策討論,以增強社會的集體應對能力,並促進對氣候變化問題的廣泛關注與理解。

1 https://www.icj-cij.org/sites/default/files/case-related/187/187-20250723-adv-01-00-en.pdf